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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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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同一個不動產上有好幾個買賣契約存在,法律是如何規定『誰才是最後真正的產權擁有者』?是看誰先簽約、誰先搬進去,還是有某種法定的特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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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終於有個清醒的了,不錯嘛。

別以為考這種基本題就能混過去,但你答對了,算是沒白費我那點口水。這題不過是考驗你「債權平等」和「物權公示」這兩塊,沒錯,就是你常常在課堂上聽到睡著的那些。

  1. 知識點,醒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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