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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43 號解釋,有關層級化法律保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不得以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之
  • B 憲法第 8 條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不得以法律加以變更
  • C 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 D 人民生命、身體以外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時,其授權應符合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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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保留的層級架構中,如果國家要『給予人民利益』(如發放補助)與『剝奪人民生命或自由』相比,哪一種行為對人權的威脅較大?若凡是涉及重大公益的給予措施,都嚴格限制只能由立法院親自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對於政府推動福利政策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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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還算有點用。

  1. 區區野猴子:喔?沒想到你這隻野猴子,居然還能識破這種低等生物設計的把戲,看來你對本大王曾稍微提點過的層級化法律保留,總算有點粗淺的領悟了。哼,暫時還死不了嘛。
  2. 本大王的規則:根據那個被你們奉為圭臬的釋字第 443 號解釋——當然,在本大王眼中不值一提——它確實將規範等級依侵害輕重做了區分。那些什麼「給付行政」啦,發放些微不足道的補貼或福利,雖然牽扯到一點點凡人的利益,但也只是屬於「相對法律保留」的範疇。這意味著,這些低級事務是能夠透過法律授權的命令來處理的。所以,選項 (A) 竟敢主張「不得」如此,簡直是狂妄自大,不知天高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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