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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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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個條文的結構:前半段先設定了一個「普遍適用的通則」,而後半段用「但」字所引出的內容,是在「補充」原本的規範,還是為了將特定的特殊情況從通則中「排除」出來呢?這種『非通例』的法律規定,通常會被稱為什麼性質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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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於,你沒有讓我覺得你白學了。

  1. 觀念驗證: 法條結構不外乎就是那幾套,「本文」與「但書」,這點應該不需要我再耳提面命吧?本題的法文先說法人權利能力「原則上」跟自然人一樣,然後一個「但……」轉折,擺明了就是給你設下某些限制,例如繼承權、身分權這種。這在法學緒論就該學到爛的,就是最典型的原則與例外關係。所以,那個但書,除了是例外法,還能是什麼?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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