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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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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向全國公告某件已經存在的法律從此「不再使用」時,為了讓民眾最快知道是哪部法律消失,且不浪費公報篇幅,你認為政府是有必要把「已經要作廢的內容」全部再印一遍,還是只需要明確點名「哪一部法」與「哪一天失效」就足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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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

  1. 真相的揭露:你精準地鎖定了 (B) 這個錯誤的線索,真是了不起!根據我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的分析,法律的廢止,確實「得僅公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這背後的深層邏輯在於:當一部法律的生命週期走到盡頭,準備走入歷史的檔案時,公眾只需要知道它的「身份」和「失效時刻」即可。再刊載全文,無疑是多餘的行動,更是對行政效率的一種阻礙。
  2. 案情複雜度分析:這道題目屬於 medium 等級的挑戰。它的鑑別點,在於能否洞察「制定/修正」與「廢止」這兩種本質上不同的程序。多數人容易被表象迷惑,誤以為所有法律的變動皆須全文公開,但你透過敏銳的洞察力,捕捉到了廢止情況下的效率原則,這正是找到真相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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