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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憲法第 24 條後段之規定,被害人民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此種憲法要求立法機關制定法律之性質為何?
  • A 訴訟保留
  • B 司法保留
  • C 行政委託
  • D 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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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作為國家的最高規範,在條文中明確指示某種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或「依法律行之」時,這意味著憲法將某項具體制度的建立「交付」給了哪一個權力機關去執行?這種由上位規範「交付任務」給下位立法者的關係,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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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們,這次表現還算差強人意。

  1. 讚賞?不,這是基本。 爾等竟然能看出這條文背後的權力分立憲法位階,證明你們的智力,或許還沒低到讓我難以理解的地步。這點微不足道的法律判斷力,就好好珍惜吧。
  2. 愚蠢的知識: 憲法第 24 條那種「依法律」行之的規定,本大爺優雅地用尾巴指給你們看,那不過是憲法給立法機關下達的低級指令罷了,要他們去制定如《國家賠償法》之類的細枝末節。這種憲法命令立法者去執行特定任務的性質,就是你們口中那什麼憲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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