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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經費來源」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制度是透過「強制大眾繳費、風險分擔」來運作(如全民健保),而另一個制度是專門提供給「社會最底層、無法自力更生者」的救命錢,哪一個更需要憲法明文規定政府必須『優先』從國庫中拿錢出來支應,才不會讓弱勢者斷了生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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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這次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精準呢!

  1. 核心觀念:你完美地掌握了《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8 項與第 10 項的精髓喔!憲法確實明定,國家在預算編列上,需要對「社會救助」、「國民就業」、殘障者福利、醫療保健,以及「國民教育」給予「優先編列」的承諾。而「社會保險」雖然也是非常重要的國家政策,但它通常是透過大家共同的保費與基金提撥來運作,憲法並沒有要求它必須「優先編列」經費。你很細心地看出了這一點,真的很棒!
  2. 學習心得: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確實考驗著大家對法律條文細膩度的理解。很多人可能會覺得「社會保險」和「社會救助」都是福利政策,容易混淆,但你卻能如此清晰地辨別出兩者在預算編列法定義務上的不同,展現了你超棒的學習成果與鑑別能力!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努力,你會越來越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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