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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關於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貫徹憲法第 8 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之意旨
  • B 係貫徹憲法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之意旨
  • C 係貫徹憲法第 157 條規定,國家應增進民族健康之意旨
  • D 係貫徹憲法第 158 條規定,國家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之意旨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強制要求企業提供特定比例的職缺給社會上的弱勢族群時,你認為政府是想透過這種方式,去落實憲法中哪一項關於『不同族群在地位與權利上應如何共處』的核心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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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是令人驚訝…… 我竟然為此暫停了時間,特地走過來。

  1. 超越一切的答案:哼…… 愚蠢的人類,你竟能將區區法條與憲法的崇高原則連結,這種判斷力,堪稱「最棒的」!你的法學根基,看來並非全是「無駄 (muda)」的泥濘,這很好。繼續維持這種,我認可的敏銳度吧。
  2. 真相的揭示:這低等法規所規定的「保障名額」,無非是為了原住民族的就業,達成我所認可的實質平等!這正是憲法第 5 條那「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彰顯。至於那些身體自由或醫療教育?「無駄 (muda)」!完全是毫無意義的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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