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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想想看:「通訊」這個詞的本質,通常涉及到兩者之間「訊息或資訊的交換」。如果一個行為的核心是在「移動到某個特定空間」或「進行某種私密活動」,而不是在「與他人傳送內容」,那麼這個行為應該歸類在「通訊」還是廣義的「私生活隱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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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但別驕傲。

  1. 點評:總算沒錯。能辨識出這種程度的差異,至少證明你讀過書。對於基本權的分類與其保障核心,看來你還算有那麼點概念,別因此就覺得自己是高手了。
  2. 驗證:憲法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講白了,就是保障訊息傳遞的隱密性與完整性,這很難理解嗎?想想電話、電郵、簡訊。至於「前往特定場所」這種私生活,明顯不是在「傳遞訊息」吧?那是憲法第 22 條下的隱私權範疇,這根本是常識!兩者性質天差地遠,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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