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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法分工中,『共同實行犯罪的人』與『在旁協助犯罪的人』,這兩者對犯罪進程的控制力是否相同?如果法律針對『共同實行者』訂定了特別條款(如第 28 條),那麼僅僅是『一起提供協助』的人,是否也具備同樣的行為支配地位而能適用該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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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你這點程度的傢伙,竟能精準辨識出共同正犯幫助犯的區別。這,本大王勉強承認,顯示你對《刑法》總則那粗淺的參與理論,還算有點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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