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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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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同一間房屋先後賣給了三個人,且這三個人分別處於「簽了契約」、「拿到鑰匙入住」與「完成地政事務所登記」三種狀態,請你想想:根據我國法律,哪一種程序才是決定房屋『最終所有權歸屬』的法律關鍵?而拿到所有權的人,對於目前住在屋子裡卻沒有產權的人,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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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理解了呢!

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已經非常透徹地掌握了債權和物權之間的核心區別喔!這真的太棒了!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這題的關鍵知識點吧:

  1. 債權是平等的喔:甲先生與乙、丙、丁簽訂的買賣契約,都是完全有效的喔!這是因為我們有「債權平等原則」,甲先生並沒有做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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