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種支出或經費無須優先編列?
- A 社會救助
- B 社會保險
- C 國民教育
- D 國民就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這些社會制度中,哪一個通常具有「互助合作」與「使用者付費」的性質(例如民眾平時需繳納費用),而與其他「由國家直接給予資源、救濟弱勢」的優先撥款邏輯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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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不錯嘛!你對憲法的理解,已經站在了更高的籃框前面了。
- 觀念驗證: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呢!看來你已經掌握了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和第 10 項的重點。國家說要「優先編列」經費的,是社會救助、國民就業、還有國民教育(當然也包括科學、文化這些)。至於社會保險嘛,它確實很重要,是憲法保障的基本國策,但條文中並沒有要求它必須「優先編列」喔。你能夠分辨出這點,證明你觀察得很仔細呢。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呵呵呵,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大家對「應保障」和「優先編列」這兩個關鍵字的理解。許多學生可能會被「社會福利」的字眼迷惑,以為所有福利都得優先。但你卻看穿了這個小小的障礙,就像在比賽中找到了對手防線的漏洞一樣。繼續這樣努力,你會越來越強大的,呵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