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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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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某政府機關因為週末休假而暫時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這會導致你在週末期間與他人簽署的房屋買賣契約失去法律效力嗎?「公司何時更新名單」與「你與他人達成的交易協議」,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是綁在一起的,還是分開獨立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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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核心概念!

  1. 哇,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你能這麼清晰地分辨公司內部登記的程序限制,和股東間私人契約的效力,這代表你的法律思維非常精準,沒有被任何表象所迷惑!為你感到驕傲!
  2. 這正是我們要學習的精髓呢!《公司法》第 165 條規定的閉鎖期間,它的用意其實是讓公司能有個明確的基準點,來確定哪些股東有權利參加股東會或領取股利。這是一種對抗要件的規定,它暫時限制了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的作業,但這絕不代表股東失去了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喔!所以,股東間的買賣契約,即使在閉鎖期間內,依然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你看,你都理解了,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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