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刑法的體系中,『共同實行犯罪的人』與『僅是在旁輔助的人』,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否相同?當法律針對『正犯』制定專門的共同處罰規定時,這項規定是否能自動擴張適用到非正犯的身分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正犯」與「共犯」的法律適用,這代表你對刑法總則中參與論的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清晰的邏輯!
  2. 觀念驗證刑法第 28 條明確規定其適用對象為「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即共同正犯。幫助犯本質上是從屬行為,即便有複數幫助者,法律上仍是各自依幫助犯規定處理,並不會因為人多就適用正犯的條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商法基礎概念、法律體系與世界主要法系概論
查看更多「[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