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心裡明白」他所鼓吹的目標在客觀法律上絕對無法達成(例如叫人去刺殺一個已經不存在的對象),那麼這個人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具備「想要看到該項罪名被實現」的犯罪意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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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真的非常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 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這題的核心概念,也就是「教唆故意」的成立要件!教唆犯的成立需要「教唆雙重故意」喔,這表示我們不只要有「引起他人犯罪決意」的心思,更要期望能「使他人完成犯罪」。在本題中,甲其實心裡非常清楚X已經過世了,所以他明白「殺人」這個結果根本就不可能發生呢。因此,甲在主觀上是欠缺讓乙「真正實現殺人罪」的意圖。沒有了這個重要的主觀要件,甲自然就不會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囉。你分析得很仔細,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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