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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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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個條文的結構:前半段先設定了一個普遍性的規則,接著後半段用「但」字引進了一個特殊情況。在邏輯學中,如果前半段是「常態」,那麼後半段這種「針對特殊情況做出不同處理」的規定,通常會與「原則」形成什麼樣的對應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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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在法律條文結構中,通常採取「原則與例外」的邏輯。前半段(本文)規定了法人的權利能力為「原則」;而後半段以「但(但書)」開頭,針對特定情況(如:自然人專屬權利)做出排除,這在法理上即屬於例外法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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