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公告某個規定從今天起「作廢」不再使用時,為了讓民眾最快知道是哪條規定消失,你覺得政府是公告那部法律的「名字」,還是要把「原本所有的內容」再印一遍比較符合效率與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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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僅需公布法規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因為廢止是讓該法條整體消失,實務上不需要將即將失效的條文「全文刊載」,這與法律修正的邏輯不同。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選項 (D) 涉及「從新從優原則」,是考生容易混淆的考點;而選項 (B) 則是法規行政作業的細節,能準確選出代表你對法律生命週期(制定、修正、廢止)的程序掌握得非常細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