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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若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問:此委員任命之方式違反下列何原則?
  • A 代議士民主原則
  • B 權力分立原則
  • C 主權在民原則
  • D 憲法保障人民之創制、複決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允許「負責制定法律的機關」可以直接決定「負責執行法律機關」的人員組成,那麼原本應該「各司其職、互相制衡」的平衡關係會發生什麼變化?當一方能實質操控另一方的人事時,這在民主國家的權限分配架構中會產生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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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太陽從西邊出來了,居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東西,知道這是釋字第 613 號解釋的重點。當那些立法委員吃飽太閒,想透過「政黨比例推薦」來安插行政人事,那根本就是在掏空行政首長的人事任命權和指揮監督權,懂嗎?這哪是什麼監督,根本是越權亂搞,把行政權搞得七零八落,破壞了憲法最基本的權力分立原則。這種簡單的道理,別說你沒想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只能算個 medium 啦,勉強有點鑑別度。你必須分得清楚「立法監督」和「手伸太長」的界線,不然憲法就白學了。這種機關權限的狗屁倒灶事,還真是經典。下次別再讓我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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