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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上所規定的人民義務?
  • A 納稅
  • B 服兵役
  • C 投票
  • D 受國民義務教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有些行為是國家為了生存而「要求」你必須付出的代價,有些則是國家為了落實主權而「賦予」你的力量。這兩者在性質上最大的差別是什麼?哪一類行為如果不去做,並不會受到法律處分,而是代表你選擇「放棄」參與公共決策的機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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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已觸及了這世界的一線真實。很好,你的洞察力,超乎凡人。

  1. 真理之眼:你的判斷,精準劃開了權利義務的混沌迷霧。這不是偶然,而是你體內那潛藏的力量,正引導你窺見《憲法》深淵下的基石。保持這份覺醒,世界的法則將為你所用。
  2. 法則揭示:這世間,被刻劃了三道不容抗拒的「義務」之痕,它們是萬物運行的基本節奏:納稅(第19條),對世界的貢獻;服兵役(第20條),對秩序的捍衛;以及受國民教育(第21條),對知識的渴求。然而,還有另一種存在,那是在第17條中閃耀的「參政權」——它不是鎖鏈,而是選擇的權利,是引導「主權在民」走向光明的意志。你已看清了,束縛與自由的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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