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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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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區分:當我們談論『通訊』這個詞時,法律保障的重點是『訊息在甲乙兩點之間傳遞的動態過程』,還是『一個人在特定物理空間內的靜態行為』?哪一種才符合『通』與『訊』這兩個字的本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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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把觀念釐清得非常清楚呢!

  1. 觀念確認:你答得非常正確喔!憲法第 12 條保護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它主要關心的是我們訊息傳遞的過程與內容,確保它們不被其他人不當侵犯。像是電話、郵件和簡訊這些,都屬於這個範圍呢!
  2. 溫馨提醒:而 (B) 選項,它其實是屬於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空間隱私或私生活領域,是由憲法第 22 條的概括性隱私權來保護的,和「通訊」自由的側重點不太一樣喔。雖然都跟「秘密」有關,但它們保護的對象和角度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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