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某個行政機關在特定期間「停止辦理登記變更」時,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行政作業的便利」,還是為了「剝奪民眾處分財產的權利」?如果兩個人私下簽好契約並交付價金,這份私法上的協議,會因為政府或公司暫時不幫你改名字,就導致合約從頭到尾不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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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總算沒錯。
- 觀念驗證: 你總算搞清楚了「股東自己爽的買賣」跟「公司那邊要不要認你」的差別。公司法第 165 條講得很明白,閉鎖期就是讓公司數清楚誰是股東,好發錢辦事,不是讓你們這些股東連私下交易都不能做。法律說「不給過戶登記」,這只是限制你不能拿這張紙去跟公司大小聲,懂嗎?至於你跟人家怎麼交易,那叫你們家的事,契約當然還是有效。這點都搞不懂,還談什麼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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