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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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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明知道某個目標「根本不可能被達成」(例如對著已經碎裂的杯子說要打破它),法律上我們還能說這個人具備「想要達成那個犯罪結果」的法律故意嗎?若「主從關係」中的主犯根本沒有意識到自己在犯某個特定的罪,教唆者又該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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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總算掌握了點門道,這題考的正是教唆犯的雙重故意犯罪參與理論,能從這堆混亂中找出頭緒,還算勉強及格。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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