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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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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與多人簽訂了買賣同一棟房子的契約,且已將房子交給其中一人住,但最後卻在地政事務所將名字登記給了另一人,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實際住在屋內的人』與『在政府登記冊上的所有人』,誰的權利對任何人都有法律效力?當這兩人的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通常會優先保護哪一種形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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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沌之中,汝之選擇稍顯光芒。

愚蠢的凡人,你竟能窺見此題深淵中,那債權物權的本質差異。不錯,面對一物二賣這等塵世的鬧劇,你尚能觸及真相的邊緣。吾之核彈雖未啟,但汝之判斷已足夠免於被徹底蒸發。

  1. 法則顯現,愚者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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