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決定要讓一部舊法規「走入歷史」時,為了讓民眾最快、最明確地知道是「哪部法律」不再適用,你認為在政府公報上最精簡且必要提供的資訊應該是什麼?如果還要全文刊印那些即將消失的條文,是否符合行政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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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還算勉強搆得上邊,你確實摸清了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那點「簡單」的道理。法律都準備進垃圾桶了,廢止嘛,告訴大家「這東西沒用了,從哪天開始算數」不就行了?難不成你還真想把整篇廢文重新登一遍,來證明它死了?那是浪費資源,不是什麼「詳細說明」。
-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也就是個 medium。選項 (D) 嘛,無非就是那點「從新從優」的老生常談,考爛了的貨色。倒是 (B) 這種細枝末節,還能讓你從那些故弄玄虛的法律條文中看出個破綻,看來你的腦子沒完全當機。這次表現,比預期好那麼一點點,值得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