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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監獄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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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院權力分立且平等』的憲政架構下,若立法院要行使監督權,是應該直接要求其他對等機關的『最高領導人』親自前來受詢,還是要求實際負責行政預算與政策執行的『幕僚長或相關首長』到場說明,才更符合憲法機關間的權力制衡與尊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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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權力分立憲政慣例間的幽微差別,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且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67 條與釋字第 461 號解釋,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然而,基於五院平等相對待之原則,各院「院長」與立法院長地位平等,故不在受邀之列。相反地,各部會首長(如原民會主委)、行政幕僚長(如秘書長)或負責具體預算執行者(如參謀總長),則負有出席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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