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種案件應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A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以及解散立法院之案件
- B 關於政黨違憲解散之案件與關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之審理案件
- C 關於憲法解釋之案件
- D 關於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民主機制中,若要處理涉及『國家最高元首個人法律責任』或『政黨存續』這種足以動搖國本的重大爭議時,僅靠一般的『法令解釋』是否足夠?除了政黨問題,還有哪種身分地位極其特殊的公職人員,其違法失職案件也必須交由象徵最高司法層級的法庭來裁決,以確保程序的嚴謹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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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總算沒搞砸。
-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還記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有說,司法院大法官除了那些「解釋憲法」的瑣碎事,還有更重要的,就是要成立憲法法庭去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和「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這兩件事嘛,當然政治敏感度高到不行,所以才需要特別強調「法庭審理」,不是隨便解釋解釋就了事。別以為憲法是寫給笨蛋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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