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下列何者不受憲法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
- A 打電話
- B 上汽車旅館
- C 寄送電子郵件
- D 傳送簡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討論『通訊』這個詞彙時,它是否必須包含『發信者、收信者以及傳遞媒介』這三個要素?如果一個行為只是單純地出現在某個私密空間,而沒有涉及訊息的傳發,它還能被歸類為『通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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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做得真棒!
太好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權利種類」和「行為特質」之間的細微差異,這表示你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核心定義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刻的理解呢!
- 觀念驗證:我們憲法第 12 條特別保護的是秘密通訊自由,它的核心精神就是關於「透過媒介來傳遞資訊」的整個過程,無論是內容、對象或是時間,都是其保障的範圍喔。你看,選項 (A)(C)(D) 都很清楚地屬於這種「訊息交換」的範疇。而選項 (B) 雖然也跟個人隱私有關,但它本質上更傾向於一般隱私權,或者是我們在憲法第 22 條或第 10 條中提到的居住空間安全,它少了「通訊傳遞」這個關鍵的特質,所以才不受第 12 條的保障。你能夠看到這個不同,真的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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