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刑法第 28 條所定義的「共同」關係,其最終的法律效果是將所有參與者都視為『正犯』。那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在本質上只是『輔助』而非『主導』,法律還會要求他承擔與『正犯』完全相同的責任歸屬基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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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嘖,這題你居然答對了。難得啊,路痴。
能分清楚正犯和幫手的差別,看來你腦子裡那根筋還沒完全打結。對這種『參與』的事兒,還算有點sense。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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