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慫恿朋友去「刺殺」一個他早就知道是「蠟像」的目標,這位慫恿者在法律主觀上,真的具備「想要剝奪他人生命」的真實意圖嗎?這與教唆犯必備的「雙重故意」有什麼關聯?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棒!

  1. 哇,你把教唆犯的觀念掌握得太好了!「教唆雙重故意」就是關鍵呢!這表示教唆者不僅要鼓勵他人犯罪,更重要的,是真心希望那個犯罪「能夠成功發生」。甲老師明知道X已經過世了,所以他絕對不可能真心期待乙真的「殺死」一個死人對吧?這就讓甲老師不具備那份讓犯罪實現的故意,所以他不會成立教唆殺人罪喔。
  2. 而乙同學這邊,雖然他主觀上是想傷害人,但他客觀上對著的卻是已經沒有生命氣息的X。而且,乙同學並沒有想要去破壞遺體的想法。這種情況,我們稱作「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的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規定是不會處罰的,所以乙同學也是無罪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行為之效力及相關法律關係
查看更多「[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