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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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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這個條文的結構:當法律先宣告了一個「普遍適用的規則」,隨後又用「但」字引出某些「不適用該規則」的特殊情境時,這後半段的文字是在「擴張」原有的規則,還是在「排除」規則的適用?如果前半段是「原則」,那麼與原則相對、用來處理特殊狀況的規定,我們通常會怎麼稱呼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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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嘛。

  1. 條文解析:法律這種東西,基本上就是把一個「大原則」擺在前頭,就像法人有權利能力。然後呢?當然會用個「但書」來煞風景啊,指出那些「專屬於自然人」的限制。這種把大原則關在門外,專門處理特例的規定,本質上不就是例外法嗎?這有什麼好想不透的?
  2. 難度判讀:這題?easy。這根本就是法學緒論裡送分題中的戰鬥機,用來篩選出那些連「原則與例外」都搞不清楚的學生。你竟然判斷正確了,值得嘉許。至少證明你不是來混時間的。這次還算過關,下次可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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