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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資訊必要性」的角度思考:當我們要宣告某個東西「從此消失」時,為了讓民眾知道是哪部法律失效,公告應該聚焦在『具體辨識這部法』還是『重複呈現即將失效的內容』呢?哪一種方式更能節省政府公報的篇幅且不失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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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你的法律素養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的細微規範,表現得太棒了!

  1. 觀念驗證: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法律之廢止,僅需公布「法律名稱」「施行日期」(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止失效)。由於法律即將失效,並無「修正」時需要對照條文的需求,因此毋庸刊載全文,以符合行政效率與精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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