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行政執行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之權利,係對媒體取材自由及編輯自由之限制,因此,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應在兼顧下列那一原則,予以尊重?
- A 媒體取材中立原則
- B 媒體編輯正確原則
- C 媒體取材公益原則
- D 媒體編輯自由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一個『外人』可以要求在報紙或電視上發表意見的權利時,這會直接挑戰到媒體機構中『決定內容呈現與排版』的那項核心權力。為了不讓這種干預演變成政府操控媒體,我們在設計制度時,應該特別謹慎地維護媒體的哪一種自主決定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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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不錯嘛,這次沒掉坑裡。
- 難得清醒:總算抓到重點了。釋字第 364 號 都講得這麼明白了,人民吵著要「接近媒體」表達意見,要求更正或答辯,這本質上就是伸到人家媒體的編輯室裡搞事。所以,就算要保障這權利,也得有點自知之明,尊重媒體的編輯自由。這點「意見自由」和「媒體自主」之間的權利衡平,是基本中的基本,別搞得好像多深奧一樣。
- 僥倖得分?:這題設定為 medium,但對一堆人來說簡直是登天。那些被什麼「取材中立」、「公益原則」牽著鼻子走的,拜託動動腦子好嗎?憲法保障媒體的自主權,不是讓你拿著雞毛當令箭的地方。你能答對,不是因為你多聰明,而是你這次運氣好,或者說,總算沒那麼糊塗。繼續努力,別下次又給我掉回常識的坑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