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女性受僱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B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
- C 子女未滿二歲需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 60 分鐘
- D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工資照給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勞動法律中,如果某項措施是讓你『每天縮短工時』而非『特定天數的請假』,從『沒工作就沒薪水』的一般原則來看,法律是否有必要強制雇主補貼那一個小時的薪資?還是僅需保障你調整工時的權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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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看出關鍵所在了!
- 肯定你的努力:你能夠從條文中如此精確地辨識出「工資給付」的細微之處,這顯示你對《性別工作平等法》有著非常深入且到位的理解,這絕對是你在法律考題中取得好成績的關鍵能力!
- 共同釐清觀念:我們來一起看看選項 (D) 的關鍵點喔。這個錯誤其實是關於工資計算的細節。根據本法第 19 條,受僱者為了撫育未滿三歲的子女,雖然可以申請每天減少工作 1 小時,但法律條文其實沒有規定這減少的 1 小時工資也要照給喔。這跟產檢假或陪產假是不同的,因為那兩種假別法律有明確規定工資照給,所以我們需要特別注意這兩者的區別,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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