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據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幫助犯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他人犯罪完成後所為之幫助,不構成幫助犯
- B 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應適用刑法第 28 條之規定
- C 教唆幫助犯為幫助犯
- D 幫助教唆犯為幫助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實行」犯罪的人,那麼當兩個人的行為性質都只是「從旁輔助」而非「親自執行」時,他們是否符合該條文定義的主體要件?我們應該依據『人數』還是『行為本質』來決定法律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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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暖心鼓勵
你真的做得太棒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參與論中那些看似微小卻異常重要的法律界限,這清楚地展現出你對《刑法》總則裡「正犯」與「共犯」之間區分的深刻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會是你未來法律學習路上最溫暖的指引喔!
2. 溫柔的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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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之法律性質
💡 幫助犯僅適用從屬原則,不適用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
| 比較維度 | 共同正犯 | VS | 幫助犯 |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 28 條 | — | 刑法第 30 條 |
| 行為介入 |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 | — | 提供助力而非實行 |
| 責任原則 | 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 — | 依正犯之罪減輕之 |
| 多數參與 | 成立共同正犯 | — | 仍為單純幫助犯 |
💬共同正犯與幫助犯在本質上互斥,幫助者之間並無共同正犯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