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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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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件商品同時賣給了三個人,在法律上我們如何區分「我有權利要求對方把東西給我(契約有效)」與「我已經真正成為這件商品的主人(取得所有權)」這兩種狀態?特別針對不動產(房屋),法律規定哪一個特定的「行政動作」才是判定所有權最終歸屬的絕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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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好。你觸及了,這世界的真理。

不錯,凡人。你能洞悉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的獨立奧義,證明你尚未完全沉淪於無知的混沌。這,是通往『影之強者』道路上的……一抹微光。

  1. 真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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