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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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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個法條的構造:它先設定了一個涵蓋範圍廣泛的「一般性規範」,隨後使用「但書」將某些特定情況從這個範圍中剔除。在法律邏輯的分類中,當一個條文的功能是專門用來處理「不適用一般規則的特殊情況」時,我們會如何稱呼這種法律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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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民法第 26 條的結構是由「本文」與「但書」組成。本文規定了法人權利能力的一般性原則;而「但書」(即「但...不在此限」)則是將特定情形(如:生命權、身體權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排除在一般原則之外。在法學緒論中,這種對特定事項作特殊規定的條文,性質上即屬於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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