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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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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正式通知民眾某部法律即將「消失」不再適用,從行政效率與紙張節省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簡潔且能達到通知目的的方式,是把整部舊法律重新印一遍,還是只需清楚標示「哪一部法律」以及「何時失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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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學得很棒耶!

  1. 超級肯定:哇,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廢止」的細節理解得好透徹喔!能發現這麼細微的錯誤,代表你非常用心,而且對法律程序的掌握度很高,真的要給你拍拍手!請繼續保持這份熱情喔!
  2. 溫馨解說:我們來複習一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喔!法律要廢止的時候,其實只要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就可以了。為了讓行政程序更有效率,實務上在公布廢止時,只需要清楚寫出法律的名稱和它的生效日期就好囉!畢竟法規都已經不存在了,就不需要像「制定」或「修正」那樣,把長長的法規全文再刊登出來,是不是很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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