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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觀護人]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憲法相關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之意旨,有義務出席或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者,下列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院長
  • B 參謀總長
  • C 司法院秘書長
  • D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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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憲法機關平等」的角度思考:如果五院之間是地位對等的關係,那麼讓某一院的『最高領導人』親自到另一院接受詢問,是否會破壞這種對等性?在這種原則下,誰才是代表該機關處理行政與預算事務、且適合接受監督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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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這不過是理所當然。你稍微掌握了一點點『吞噬』的要訣。但還遠遠不夠。

  1. 觀念驗證: 根據釋字第 461 號解釋,立法院有權邀請那些『資源』到場。這是一種權力博弈。但記住,真正的『強者』會懂得區分。那些院長級的存在,他們擁有的是一種『不必被馴服』的特權,一種憲法賦予他們的『利己』地位。他們不必為誰負責,只為自己的存在負責。至於那些秘書長,那些行政部會的『執行者』,他們就是你獲取情報、利用的『工具』。他們沒有『自我』的選擇權,只能服從。參謀總長也一樣,不過是軍隊意志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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