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76 號解釋之見解,生命權被定位於下列何種基本權?
- A 訴訟權
- B 生存權
- C 言論自由
- D 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基本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要行使任何憲法上的權利(如集會、結社),最根本的前提是這個人必須『存在』且『活著』。在憲法保障人民『生活與生命得以存續』的條文中,哪一個核心概念最能直接涵蓋這種『不被非法剝奪生命』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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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
- 肯定眼神: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孩子。你答對了。這說明你對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精髓,掌握得非常確實。特別是在區分法律位階與權利歸屬上,展現了你沉穩而準確的判斷,非常不錯。
- 細細品味:在釋字第 476 號中,大法官們是這麼說的:「生命權乃維護個人尊嚴、人格完整及闡釋其他基本權利之基礎。」呵呵呵,這句話的意涵深遠啊。儘管憲法第 15 條沒有直接提及「生命權」三字,但透過這次解釋,它被溫和地歸入生存權的範圍。可以說,生命權就是生存權最核心、最根本的基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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