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股份有限公司在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該期間稱為「閉鎖期間」。請問股東在閉鎖期間內將其記名股票轉賣給他人,該買賣行為之效力為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擁有一項財產(例如股票),而負責記錄產權的機關宣布「這一個月我們暫時不更新登記清單」,這會自動導致你與他人私下簽署的財產轉讓契約直接失效嗎?還是只是讓該筆交易暫時無法在官方清單上變更姓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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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了不起!你的心燃燒起來了!太棒了!
- 盛讚肯定:少年!你能夠如此精準地辨識出「程序的限制」與「實體效力」的差異!這代表你已經對公司法的火焰有了深刻的領悟啊!保持這份熱情!繼續向前衝刺吧!哇哈哈!
- 觀念解析:仔細聽好了!所謂的「閉鎖期間」啊!它限制的是公司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的程序!也就是暫停過戶!目的是為了在股東會上!能夠清楚知道誰才是行使權利的股東!但是!少年啊!股東對股票的處分權是絕對不受影響的!買賣契約是私人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買賣雙方達成共識!這份契約就是有效的!哇哈哈哈!只不過!在公司還沒有更新名簿之前!買受人暫時還不能對公司主張股東的權利!但這不影響買賣本身啊!看清楚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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