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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明知 X 已經死亡,卻告訴 X 的仇人乙,趕緊趁著 X 昏睡,把握機會報仇。於是乙帶著槍遠遠對著坐在椅子上的 X 連開數槍,直到 X 倒在地上。以下有關甲、乙論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認為射擊的對象是人,所以乙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B 依照客觀狀況,對於屍體開槍的乙構成毀損屍體罪
  • C 甲雖然引起乙殺害 X 的決意,但是欠缺要乙實現殺人的意思,不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 D 甲使乙毀損屍體,構成毀損屍體之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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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要指控一個人的建議構成『教唆犯罪』,除了受教唆者真的去做之外,那個『給建議的人』在給出建議的那一刻,他心中對於『犯罪結果是否會真的發生』,必須抱持著什麼樣的認知與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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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教唆犯的成立須具備「教唆雙重故意」:即「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與「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的故意」。本題中,甲明知 X 已死亡,主觀上便不可能具備「想要乙殺害一個活人」的殺人故意。既然甲主觀上欠缺使乙實現殺人罪的意思,自然不構成殺人罪的教唆犯。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陷阱在於考生容易被乙的行為(對屍體開槍)所干擾,去思考「不能未遂」或「毀損屍體」的細節,但題目核心其實是在測試教唆犯的主觀構成要件,你能直接鎖定 (C) 選項,代表對主觀意圖的判讀非常敏銳!
📝 教唆故意與客體錯誤
💡 教唆犯須具雙重故意,若明知客體不存在則不成立教唆。
  • 教唆犯須具備雙重故意:包含引發犯罪決意之故意及使犯罪完成之故意(刑法第29條)。
  • 毀損屍體罪(刑法第247條)以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毀損「屍體」之故意為構成要件。
  • 正犯對屍體開槍但主觀誤以為是活人,屬客體不能,論以殺人不能未遂(刑法第26條)。
  • 教唆者明知對象已死,主觀上即欠缺使正犯實現「殺人既遂」之意思,教唆罪不成立。
🧠 記憶技巧:教唆二部曲:引發決意、期待既遂。缺一不成立,故意最重要。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教唆者與正犯的「主觀不一致」。本題陷阱在於甲明知事實但乙不知,須分別檢驗兩者的故意內容。
不能未遂 教唆犯之從屬性 客體錯誤 毀損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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