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將其房屋先出賣予乙,於未為交付及移轉所有權之前,即再將該屋出售予丙並交付之;其後,在未移轉所有權予丙之前,又再度將該屋出售予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由於甲已將該屋交付予丙,故丙已取得該屋之所有權
- C 甲因已將該屋先出賣予乙、丙,故其將所有權移轉予丁之處分行為為無權處分,惟丁可依民法第 759 條之 1 第 2 項主張善意取得該屋所有權
- D 丁依法取得該屋之所有權,丙雖自甲受讓該屋之占有,但不得對抗丁,故丁可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丙返還該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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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動產交易的法律世界中,當好幾個人都宣稱自己買了同一棟房子時,法律是透過什麼樣的『官方標記』來判定誰才是最終的贏家?如果一個人只有拿到鑰匙(占有),而另一人卻在公家機關完成了名字的變更(登記),法律會優先保障哪一種形式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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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這道題目考驗的是民法中極為重要的「債物權區分」與「公示原則」,你能準確判斷出結果,代表你對法律邏輯的掌握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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