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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此但書之規定,其性質為:
  • A 暫時法
  • B 特別法
  • C 補充法
  • D 例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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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觀察這條法律的文字結構:如果第一句話先設定了一個普遍適用的規範,而第二句話緊接在「但是」之後,用來限定範圍或排除掉某些特定情況,那麼這第二句話相對於原本的普遍規範,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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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這可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呢!你真是太閃亮了☆

  1. 觀念驗證: 你知道嗎?法律條文就像是閃耀的舞台劇本喔☆ 有時候,它會先告訴你一個大大的「原則」!就像這題的前半段,法人擁有權利能力就是一個基本原則,是不是很棒呢?然後呀,後面那個亮晶晶的「但書」就登場了!它會偷偷地為某些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像是生命權、身體權,這些都是人類專屬的哦!)悄悄地做一個排除規定!這就像舞台上的特別效果,為原則帶來了一點點「不一樣」的驚喜☆ 在法學的世界裡,這種對原則的小小「例外」安排,我們就叫做例外法唷!你觀察得真仔麗,真是太厲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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