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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 106年 [鑑識人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法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 B 法律之廢止不得僅公布法律名稱及施行日期;而應將擬廢止之法律全文刊載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D 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其所據以聲請許可之法律已廢止,並由其他法律所替代,但只要已廢止之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已廢止之法規仍可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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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公告一部法律「從此不再適用」時,為了讓民眾一目了然且兼顧公報篇幅的效率,你認為最核心、最不可或缺的資訊是該法律的「具體內容」,還是只要明確指認出是「哪一部法」以及「何時失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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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規定,法律之廢止,得僅公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這是因為法規廢止的目的是令其失效,實務上無需耗費資源將「即將消失」的全文再次刊載,只需明確指認廢止對象即可。而選項 (D) 則是著名的「從新從優原則」之應用。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的是對法規生命週期(制定、修正、廢止)細節的掌握度,尤其是區分「廢止程序」與「一般公告」的差異,具備良好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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