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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公職醫事檢驗師] 行政法、醫事檢驗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釐清其配偶乙,遭 A 機關懲處事實及理由,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 A 機關申請複印該案相關函文。A 機關函覆,其申請係對所屬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該法之行政程序,且無涉甲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故礙難同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試分析所涉機關與相關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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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資訊請求權)」之適用要件。考生應針對 A 機關之拒絕理由(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無法律上利益)逐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進行涵攝與反駁,並點出真正得拒絕之法定事由(如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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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 機關駁回甲之資訊公開申請是否適法?申請政府資訊是否須具備實體法上利害關係且受「對公務員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限制? 【解析】

小題 (二)

本案涉及之權利或利益為何?其法益輕重如何衡量?甲對 A 機關上述處理回覆不服,應如何進行救濟程序?(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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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程序法之閱覽卷宗權」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請求權」的差異。思考步驟:1. 辨別涉及法益為申請人之『資訊獲知權』與被懲處人之『隱私權』;2. 運用比例原則與政資法第18條進行法益衡量;3. 將機關『拒絕提供』定性為行政處分,推導出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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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政府資訊請求權與隱私權之法益衝突衡量,及機關拒絕提供資訊之救濟途徑。 【解析】 壹、本案涉及之權利與法益衡量

📜 參考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 條:「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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