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6年
[公職獸醫師] 動物保護與防檢疫法規
第 七 題
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試述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專業訓練,與身分證明文件核發之規定。(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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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答本題時,應立即聯想《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三大核心要件:「專業訓練與發證」、「證照有效期間」及「測驗方式」。作答時務必精確指出辦理與核發的主管機關層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明確標示效期「二年」及「得免考筆試」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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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所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之專業訓練與身分證明文件核發規定,具體說明如下:
- 專業訓練與資格取得:動物保護檢查員及義務動物保護員,應接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之專業訓練,並經「測驗合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始得執行動物保護檢查或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 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間與換發:前項身分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限屆滿前,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測驗合格」後換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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