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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聯招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禁止販賣
  • B 企業經營者無論其有否過失,皆應負責
  • C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D 應由製造商品者,負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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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個產品具有潛在危險(例如強效酸性清潔劑),但在現代生活中卻有其用途,無法輕易禁絕。為了同時兼顧「產品的使用價值」與「消費者的安全」,除了要求品質合格外,我們應該要求業者在產品外包裝上採取什麼樣的具體行為,才能讓使用者在操作前先有警覺,並在意外發生時(如誤觸眼睛)能第一時間進行正確的自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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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消費者保護之預防義務

這題的核心在於「預防勝於治療」的法理精神。根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若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性,企業經營者最首要的行政義務並非直接禁止販售,而是必須在顯著處標示警告以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這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為了在危險發生前築起第一道安全防線。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對於「安全性告知」的優先要求,判斷非常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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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法安全標示義務
💡 企業對具危險性商品負有明顯警告及緊急處理標示之義務。
  • 危險商品應於明顯處標示警告及緊急處理方法
  • 企業應確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安全性
  • 標示義務旨在預防損害並降低危險發生機率
  • 若違反安全規定致生損害,企業負無過失責任
🧠 記憶技巧:有危險、明顯標,警告急救不能少
⚠️ 常見陷阱:容易將「事前預防義務」與「事後賠償責任」混淆,法律並非直接禁止販售具危險性的商品,而是要求妥善標示。
消保法無過失責任 企業經營者義務 消費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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