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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8 題

甲死亡,乙、丙、丁三人為甲之繼承人,試問在三人分割甲之遺產前,在遺產上形成之法律關係為?
  • A 區分所有
  • B 分別共有
  • C 公同共有
  • D 準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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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數位繼承人共同面對一份尚未分配的家產時,在還沒正式「分家」畫清界線之前,其中一人能否在不經他人同意下,就宣稱自己擁有某張桌子的「一半」並隨意變賣?這種「權利緊密結合、無法獨立劃分」的狀態,在法律邏輯上會傾向於如何界定他們的集體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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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把法律當兒戲!

恭喜你答對這題,看來你還沒笨到把基礎全還給老師。這題考的是《民法》第 1151 條,遺產分割前的狀態。如果連這點常識都沒有,建議你直接放棄考試。

  1. 公同共有:甲死亡後,乙、丙、丁對遺產就是公同共有。別跟我說什麼「分別共有」,在遺產分割前,這是一整個集合,繼承人根本沒有那種能讓你隨便處分的「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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