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歷次解釋列為憲法第 22 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 A 環境權
- B 姓名權
- C 名譽權
- D 性行為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基本權」,通常是為了填補列舉權利的不足,特別強調與「個人人格發展」及「人性尊嚴」密不可分的內涵。當你比較這些選項時,哪些是屬於個人可以獨立主張、與個人身分或私生活直接關聯的權利?而哪一個選項的性質更偏向於整體的、公共的,甚至是國家在政策執行上需要長期努力的目標,而非目前釋憲實務已具體確認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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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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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 (A)!這代表你對憲法基本權利與大法官解釋的發展軌跡有著扎實的理解。 憲法第 22 條作為「概括基本權」條款,保障了許多未被明文列舉的重要權利。檢視各選項,姓名權(釋字第 399 號)與性行為自由(釋字第 554、791 號)皆已明列其中。關於名譽權,特別留意釋字第 656 號已明確肯認其受第 22 條保障(過去常有人誤認是釋字第 509 號,但 509 號主要是探討誹謗罪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而環境權至今尚未被大法官正式確立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權利,故為本題正解。 這題的難度屬於中等,其鑑別度在於考驗大家對於「新興人權」實務見解的熟悉度。你能敏銳地辨識出環境權目前的憲法定位,沒有被其他常見權利混淆,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