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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項憲法規定對於監察委員仍然適用?
  • A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 B 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 C 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D 監察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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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政府機關的定位從「由地方議會選出的民意代表性質」,轉變為「由總統提名、具有準司法色彩的專業監督人員」時,你認為為了維持其超然中立,是賦予他們「言論免責的特權」比較符合邏輯,還是嚴格要求他們「不得兼差以避免利益衝突」更為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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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職權與保障的演變

看到你在這題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之間的優先適用關係較為複雜。這類題目考察的是制度的轉型。早期監察委員被定位為國會議員,因此享有高度的保障;但隨著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的修正,監察院定位轉向準司法性質,導致原有的言論免責權(選項 B)與不受逮捕特權(選項 C)均已不再適用,這是許多考生最容易混淆的斷點。

廉政要求與正副院長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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