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6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人身保險經營概要
第 二 題
臺灣快速朝向少子化與高齡化的人口結構發展,年金改革成為備受矚目的話題。現行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以及職業退休金給付,僅能提供退休人員基本的生活保障。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的到來,透過團體年金保險可以補強保障並達到累積退休給付的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2015 年發布的團體年金保單示範條款中,可透過契約帳戶價值讓與方式的規定,設計保單的「賦益權」,請問何謂「賦益權」?員工因離職退保時,其帳戶價值可如何處理?企業替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時,依稅法規定,其保費如何課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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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團體年金保險的實務名詞解釋與稅務規定。首先,須清楚定義「賦益權」即企業繳費累積的價值按約定讓與員工的權利。其次,針對員工離職時,需區分帳戶價值為「已取得賦益權」與「未取得賦益權」兩部分分別說明其歸屬與處置方式。最後,結合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規定,說明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的保費列支費用上限(每人每月2000元)及免視為薪資所得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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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團體年金保險為企業留才與協助員工累積退休金之重要工具,其核心機制包含「賦益權」之設計與帳戶價值之歸屬,並配合稅賦優惠政策以提高企業投保意願。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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